西苑教育儲蓄戶

作者 : 訓育組長 發佈日期 : 2021-08-29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08-29

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本校103年9月1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

(一)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一、本校另行開立專戶儲存經費,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專帳管理,專款專用。(戶名: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教育儲蓄專戶;帳號:278045294141;金融機構:臺灣銀行中都分行)。

    二、本校為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稱為本小組)。

伍、組織與職掌:

    一、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或二人,社區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學校教職員一人至五人,家長會代表由家長委員會向校長推薦,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二、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由校長聘(派)兼之,任期一年,得續聘(派)之。

    三、本小組之職掌及任務依教育部「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八條及「各級
        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之規定。

    四、管理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主任兼任,並以學務處訓育組為該專戶事務統辦單位,負責受理案件之申請及徵信工作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家庭突遭變故。

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費。

(四)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如附件一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校長及教職員工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得提出補助之書面申請(如附件二)

    二、經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查通過後,依學校會計、出納相關規定辦理撥款。

    三、若家長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亦得向校長及教職員工反映,並依規定程序申請。

    四、審核前得依需要,邀請個案學生導師、協同相關人員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
        表,個案學生之導師得列席本小組會議陳述意見。

    五、會議結束後一星期內簽報校長,依決議事項執行。

拾、捐款人之褒獎依本市規定,函報市政府表揚或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一、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由本校專戶專款補助,使其能順利接受學校教育。

    二、善用社會各界捐款,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本小組運作之經費,由學校相關預算內支應,不得由教育儲蓄戶款項支應。

本專戶勸募所得金錢及其孳息得不斷滾存,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之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或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並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

拾肆、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附件一    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補助標準

對象

項目

附繳證件

補助金額

低收入戶

家庭

每學期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午餐費等費用

繳費收據

實支實付

(每次最高新臺幣壹萬元整)

父母任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醫師證明

每次最高新臺幣壹萬元整

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不滿7日)

住院證明

每次最高新臺幣叁仟元整

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逾7日)

住院證明

每次最高新臺幣伍仟元整

父母任一方死亡者

死亡證明

每次最高新臺幣壹萬元整

父母任一方失蹤六個月以上

報案證明

每次最高新臺幣壹萬元整

父母任一方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

相關證明文件

每次最高新臺幣伍仟元整

中低收入

戶家庭

每學期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午餐費等

繳費收據

實支實付

每次最高新臺幣陸仟元整

父母任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醫師證明

每次最高新臺幣陸仟元整

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不滿7日)

住院證明

每次最高新臺幣貳仟元整

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逾7日)

住院證明

每次最高新臺幣叁仟元整

父母任一方死亡者

死亡證明

每次最高新臺幣陸仟元整

父母任一方失蹤六個月以上

報案證明

每次最高新臺幣陸仟元整

父母任一方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

相關證明文件

每次最高新臺幣叁仟元整

家庭突遭

變故

每學期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午餐費等

繳費收據

實支實付

(每次最高新臺幣陸仟元整)

父母任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醫師證明

每次最高新臺幣伍仟元整

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不滿7日)

住院證明

每次最高新臺幣貳仟元整

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逾7日)

住院證明

每次最高新臺幣叁仟元整

父母任一方死亡者

死亡證明

每次最高新臺幣伍仟元整

父母任一方失蹤六個月以上

報案證明

每次最高新臺幣伍仟元整

父母任一方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

相關證明文件

每次最高新臺幣貳仟元整

特殊個案

其它經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核通過,條件足以補助者。

相關證明文件

個案學生案件每次最高新臺幣壹萬元整

註:本案補助標準得依實際勸募情形調整,惟須經「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管理 

    小組」開會通過,始得實施。

 附件二

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補助學生家訪記錄暨申請表

     

申請人姓名

年級班別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家長

姓名

職業

 

每月

收入

 

電話

 

 

 

 

親屬

稱謂

姓 名

存歿

年 齡

健康

狀況

就學或就業狀況

每月

收入

居住

狀況

附 繳

證 件

 

 

 

 

正常

疾病

殘障

 

 

租屋

自有

其他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殘障手冊

:_______

 

 

 

 

正常

疾病

殘障

 

 

 

 

 

 

正常

疾病

殘障

 

 

需予救助事實概述

 

導師

審查

評語

 

 

 

 

 

年       月       日

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查結果

 

 

 

 

新臺幣               元整

申請人簽章

學務主任簽章

出納組長簽章

總務主任簽章

會計主任簽章

校長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