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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 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

作者 : 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 : 2022-05-20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5-20
1.臺中市政府109年2月27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041373號函略以,為降低本府公務同仁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風險,並避免回國(入境、轉機)後須「居家檢疫」14天,影響機關學校公務運作穩定,自即日起規定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同仁不得前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明訂回國(入境、轉機)應實施「居家檢疫」之地區,至疫情趨緩為止,若有特殊重大事由須前往旨揭地區者,應專案簽奉府一層核定後始得前往。
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暨教育部109年3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41383號函略以,各學校人員自即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日、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學校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期間如遇學生寒暑假,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應比照前揭規定辦理,如未確實填報、使機關知悉或有隱匿、虛偽不實之情事,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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