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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作者 : 衛生保健組長 發佈日期 : 2024-07-0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7-0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6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2968號函
辦理。
二、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穩定,自112
年5月1日防疫降階、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
且衛生福利部公告自113年5月19日起停止適用進入醫療機
構等指定場所應佩戴口罩規定,爰旨揭指引配合國家整體
防疫政策,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惟為維護教職員工生相關
權益,仍請學校配合以下事項:
(一)教職員工生如有疑似或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或出現發
燒、呼吸道症狀時,建議佩戴口罩;健康中心比照衛生
福利部所列指定場所(醫療照護機構)建議佩戴口罩。
(二)學校各室內空間、公共設施及學生宿舍,請適時執行清
潔消毒,並保持空氣流通。
(三)併發症(中重症)者處置原則:
1、請依衛生福利部最新防疫措施進行隔離治療;符合解
除隔離治療條件後,始可入校上課(班)。
2、請學校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日期給予學生及教職員
工「公假」,且學生請假期間不列入出缺席紀錄,亦
不因此扣減其學業成績評量之成績;另教師請假期間
所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不列入
學年度成績考核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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