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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宣導

作者 : 生活輔導組長 發佈日期 : 2023-04-19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04-19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12日臺教學(三)字第1120018507號函及教育部112年4月14日臺教學(三)字第1120018512A號函辦理。
二、 檢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各1份。
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除第22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該條文係規定中途學校之設置、組織及教育相關事項,其子法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續依相關時程規定研商修訂之。
三、 本次修正條文為第2、5、7、8、14、22、28、31、35、36、38、39、43至45、46至48、51、53、55條條文;增訂第45條之1、第52條之1、第53條之1,檢附該等修正條文總說明1份,請加強宣導。
四、 針對修正條文對學校教育人員、學生影響較大者,茲摘要說明如下:
(一) 修正提高為逕處以刑罰之規定(觸法即涉刑責將留下刑事紀錄):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或製造性影像等;散布、播送、交付、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就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者。(修正條文第35條、第36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44條)
(二) 未盡責任通報之裁罰:教育人員無正當理由未為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者予以裁罰。(修正條文第46條)
五、修正條文請參考附件檔案。

請各位教師注意通報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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