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公告】有關114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等相關事宜
114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檢齊表證於114年9月26日(星期五)前申請並送人事室,並依下列規定申請:
(一)人事室依據113學年第2學期申請資料列印本校教職員工114學年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書(預計於114年8月29日發放),請於收到後,核對資料有無錯誤後,於具領人欄簽章並檢附收據(中小學免附收據單據),又轉帳者除轉帳單外,加附註冊通知單據。
★ 同仁倘有新申請、休學後復學、轉學、學制改變(國小升國中、國中升高中、高中升大學)之情事,請務必下載申請表填妥送人事室登錄系統。謝謝!
(二)申請表:如未收到人事室列印申請表,請逕自本校網頁下載申請表提出申請。
(三)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四)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大學(專校)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雜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注意:為配合行政院112 年 8 月 31 日院臺教字第 1121033275 號函原則同意教育部所報「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推動定額減免大專學生學雜費及高中全面免學費等補助措施,請同仁詳閱附件(114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方式)後辦理申請。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