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苑教育儲蓄戶
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本校103年9月1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
(一)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一、本校另行開立專戶儲存經費,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專帳管理,專款專用。(戶名: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教育儲蓄專戶;帳號:278045294141;金融機構:臺灣銀行中都分行)。
二、本校為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稱為本小組)。
伍、組織與職掌:
一、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或二人,社區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學校教職員一人至五人,家長會代表由家長委員會向校長推薦,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二、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由校長聘(派)兼之,任期一年,得續聘(派)之。
三、本小組之職掌及任務依教育部「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八條及「各級
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之規定。
四、管理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主任兼任,並以學務處訓育組為該專戶事務統辦單位,負責受理案件之申請及徵信工作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家庭突遭變故。
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費。
(四)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如附件一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校長及教職員工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得提出補助之書面申請(如附件二)
二、經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查通過後,依學校會計、出納相關規定辦理撥款。
三、若家長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亦得向校長及教職員工反映,並依規定程序申請。
四、審核前得依需要,邀請個案學生導師、協同相關人員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
表,個案學生之導師得列席本小組會議陳述意見。
五、會議結束後一星期內簽報校長,依決議事項執行。
拾、捐款人之褒獎依本市規定,函報市政府表揚或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一、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由本校專戶專款補助,使其能順利接受學校教育。
二、善用社會各界捐款,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本小組運作之經費,由學校相關預算內支應,不得由教育儲蓄戶款項支應。
本專戶勸募所得金錢及其孳息得不斷滾存,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之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或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並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
拾肆、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附件一 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補助標準
對象 |
項目 |
附繳證件 |
補助金額 |
低收入戶 家庭 |
每學期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午餐費等費用 |
繳費收據 |
實支實付 (每次最高新臺幣壹萬元整) |
父母任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
醫師證明 |
每次最高新臺幣壹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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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不滿7日) |
住院證明 |
每次最高新臺幣叁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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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逾7日) |
住院證明 |
每次最高新臺幣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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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任一方死亡者 |
死亡證明 |
每次最高新臺幣壹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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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任一方失蹤六個月以上 |
報案證明 |
每次最高新臺幣壹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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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任一方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 |
相關證明文件 |
每次最高新臺幣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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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 戶家庭 |
每學期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午餐費等 |
繳費收據 |
實支實付 每次最高新臺幣陸仟元整 |
父母任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
醫師證明 |
每次最高新臺幣陸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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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不滿7日) |
住院證明 |
每次最高新臺幣貳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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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逾7日) |
住院證明 |
每次最高新臺幣叁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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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任一方死亡者 |
死亡證明 |
每次最高新臺幣陸仟元整 |
|
父母任一方失蹤六個月以上 |
報案證明 |
每次最高新臺幣陸仟元整 |
|
父母任一方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 |
相關證明文件 |
每次最高新臺幣叁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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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突遭 變故 |
每學期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午餐費等 |
繳費收據 |
實支實付 (每次最高新臺幣陸仟元整) |
父母任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
醫師證明 |
每次最高新臺幣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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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不滿7日) |
住院證明 |
每次最高新臺幣貳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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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逾7日) |
住院證明 |
每次最高新臺幣叁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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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任一方死亡者 |
死亡證明 |
每次最高新臺幣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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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任一方失蹤六個月以上 |
報案證明 |
每次最高新臺幣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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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任一方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 |
相關證明文件 |
每次最高新臺幣貳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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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個案 |
其它經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核通過,條件足以補助者。 |
相關證明文件 |
個案學生案件每次最高新臺幣壹萬元整 |
註:本案補助標準得依實際勸募情形調整,惟須經「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管理
小組」開會通過,始得實施。
附件二
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補助學生家訪記錄暨申請表
申請人姓名 |
年級班別 |
身分證字號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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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狀 況 |
家長 姓名 |
父 |
職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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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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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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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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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 稱謂 |
姓 名 |
存歿 |
年 齡 |
健康 狀況 |
就學或就業狀況 |
每月 收入 |
居住 狀況 |
附 繳 證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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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 疾病 殘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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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 □自有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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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殘障手冊 □: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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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 疾病 殘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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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 疾病 殘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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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予救助事實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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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審查 評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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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師 簽 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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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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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發 金 額 |
新臺幣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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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章 |
學務主任簽章 |
出納組長簽章 |
總務主任簽章 |
會計主任簽章 |
校長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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