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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官室公告:本校禁止攜帶之危險物品

作者 : 生活輔導組長 發佈日期 : 2022-01-25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4-11
壹、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攜帶經學校公告禁止之危險物品」辦理。
貳、本校禁止攜帶之危險物品如下: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及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行政命令公告禁止之爆竹、可發(射)出聲、光、熱、物體之器械及電擊棒(槍)等可發出瞬間電力之器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施用相關之周邊器材。
三、生物、化學製劑。
四、菸(含電子煙及其相關組件)、酒、檳榔或其他法律及主管機關行政命令公告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五、法律及主管機關行政命令公告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六、棍棒、瓦斯、汽油、打火機、未經學校許可之烹飪器具,或可能意圖致人成傷之器具或物品。
七、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所稱之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八、「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各款所列之之器械、化學製劑、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或用於開啟(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九、與課程無關或足以影響他人身心情緒之物品(若因課程需要必須經師長同意並向教官室報備始准予攜帶)。
叁、學生攜帶或使用前項物品者,教師或學務人員應即收繳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依法不得持有品項則依相關法律執行之),另視其情節或法律規定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肆、違反規定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伍、各項危險物品項目,按情況予以適時調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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