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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於本府教育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授權另定之辦法訂定發布前,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及第15條(兼職)規定辦理。

作者 : 人事助理員嘉慶 發佈日期 : 2022-07-2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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