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含市立幼兒園)教育人員自111年8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試辦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一案,請參閱。
發佈日期 :
2022-07-28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7-28
公告分類 :
研習,比賽與活動,人事室
一、依本府110年12月13日府授人考字第1100325493號函、本府人事處110年12月13日1100325493號便簽及本局本年7月23日041110059807號簽准辦理。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業自本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試辦加班餘數合併計算,現因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含市立幼兒園)差勤管理系統教育人員加班餘數併計功能已整備完竣,爰自本年8月1日起試辦教育人員加班餘數合併計算,有關試辦原則及方式如下:
(一)試辦期程:111年8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二)試辦對象:教師(含兼行政教師、代理教師)。
(三)試辦規則:
1、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下稱本府加班費管制要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人員加班,應按核准時間刷(簽)到(退);免刷卡人員加班者,其加班起訖時間應有刷卡、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2、加班餘數併計規則同本府規定,說明如下:
(1)同一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再以「小時」為單位,合併後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再計算。至不同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
(2)一般加班與專案加班之餘數每日分別依序向下合併(超過「本府加班費管制要點」規定支給加班費上限之餘數,僅得併入不可支給加班費之餘數計算),至月底時再合併。
(3)以合併至「時」之當日為補休起算之始點,並以該日之時薪計算該時數之加班費。(如10月1日加班30分鐘,10月20日加班30分鐘,經合併後為1小時,以10月20日為補休起算之始點,或以該日之時薪計算該合併1小時時數之加班費)。
(4)加班之補償可選擇加班費或補休(課務自理)。
三、另教師於例假日公差處理方式,仍依本局109年9月23日、110年1月21日中市教中字第1090080798號、1100004837號函規定辦理。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業自本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試辦加班餘數合併計算,現因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含市立幼兒園)差勤管理系統教育人員加班餘數併計功能已整備完竣,爰自本年8月1日起試辦教育人員加班餘數合併計算,有關試辦原則及方式如下:
(一)試辦期程:111年8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二)試辦對象:教師(含兼行政教師、代理教師)。
(三)試辦規則:
1、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下稱本府加班費管制要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人員加班,應按核准時間刷(簽)到(退);免刷卡人員加班者,其加班起訖時間應有刷卡、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2、加班餘數併計規則同本府規定,說明如下:
(1)同一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再以「小時」為單位,合併後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再計算。至不同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
(2)一般加班與專案加班之餘數每日分別依序向下合併(超過「本府加班費管制要點」規定支給加班費上限之餘數,僅得併入不可支給加班費之餘數計算),至月底時再合併。
(3)以合併至「時」之當日為補休起算之始點,並以該日之時薪計算該時數之加班費。(如10月1日加班30分鐘,10月20日加班30分鐘,經合併後為1小時,以10月20日為補休起算之始點,或以該日之時薪計算該合併1小時時數之加班費)。
(4)加班之補償可選擇加班費或補休(課務自理)。
三、另教師於例假日公差處理方式,仍依本局109年9月23日、110年1月21日中市教中字第1090080798號、1100004837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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