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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並自111年9月8日生效, 請參閱。

作者 : 人事助理員 發佈日期 : 2022-09-16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9-16
一、 依據行政院民國111年9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1467號函辦理。

二、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除「育嬰貸款」外,放寬亦得申請「產後護理貸款」。 (第二點)

(二) 增訂「產後護理貸款」項目,明定申貸金額及要件。 (第三點及第四點)

(三) 修正「長期照護貸款」之第1項第6款第2目照護對象年齡為65歲以上,增列照護費用項目。 (第四點)

(四) 提高申貸「傷病醫護貸款」者自付醫療及照護費用至新臺幣3萬元以作為申貸額度基準。(第四點)

(五) 明定申請「育嬰貸款」者於子女滿3足歲前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第五點)

三、 茲以本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業務係參照「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爰配合修正「臺中市政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申請表」。

四、 檢附前開函影本、旨揭實施要點及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與修正「臺中市政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申請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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