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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調查】本校教師屬於私立學校轉任公立學校教師,原所敘薪級低於逕以較高學歷起敘者,請與人事室聯絡

作者 : 人事助理員嘉慶 發佈日期 : 2024-02-05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2-05
一、依教育部112年12月8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3584A號令(如附件):
「核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轉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按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依第八條、第十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所敘薪級低於逕以較高學歷起敘者,得按較高學歷起敘。」
二、惟為免有遺漏影響當事人權益,如本校教師(含離職者)有上述得按較高學歷起敘情形,請於113年2月29日前告知本室,俾利辦理重行敘薪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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