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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一點案

作者 : 總務處幹事 發佈日期 : 2025-01-20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1-20
二十一、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應予命令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各機關得視業務推動需要,與工友協商延後之。

詳細法規修正請參照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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