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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修正「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四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作者 : 總務處幹事 發佈日期 : 2025-06-09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6-09
轉知勞動部修正「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四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如附件)
依臺中市政府114年6月3日府授勞動字第1140155273號函轉勞動部114年5月29日勞動條3字第1140148118A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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