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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函知中央選舉委員會有關114年8月23日(星期六)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雇主應依法給假,以保障勞工投票權益。

作者 : 總務處幹事 發佈日期 : 2025-07-0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7-01
勞動部函知中央選舉委員會有關「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定於114年8月23日(星期六)舉行投票,屆時雇主應依法給假,以保障勞工投票權益,請查照。
一、 依本府114年6月23日府授勞動字第1140173176號函轉勞動部同年月16日勞動條3字第1140148191號函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同年5月28日中選務字第11431503503號函辦理。
二、 為利勞工行使投票權,勞動部前以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當日出勤勞工之工時、工資給付規定,請依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辦理。
三、 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四、 為使貴中心、學校勞務提供者瞭解相關規定,檢附勞動部原函及其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請協助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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