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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函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身心調適假課務處理原則一案

作者 : 人事助理員 發佈日期 : 2026-09-08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9-08
一、依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應事先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校;請假期間所遺課務,請先由教師自行委託適當人員代理,若確實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請學校協調派員代理,以確保校務運作與課務銜接。
二、身心調適假之核心精神係「預防保健」及「心理健康促進」,旨在支持教師於身心狀況需要時適時休息,以維持心理健康。教師提出申請時,仍宜兼顧學生受教權益與教學進度,並應依前開規定完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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