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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作者 : 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 : 2025-09-2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9-24
轉知臺中市政府114年9月18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278509號函辦理。(如附件)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
二、 為維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赴香港或澳門(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公務員之人身安全,本府人員赴港澳比照適用旨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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