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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作者 : 人事助理員嘉慶 發佈日期 : 2025-10-0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10-01
一、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二、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上述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公文如附件供參,如教師有本案情形請至人事室申請改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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