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寒假改過銷過申請規定
發佈日期 :
2026-01-15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1-16
欲申請寒假改過銷過申請請於
1月12日(一)開始到學務處領取申請表,並於1月20日(二)之前完成申請。
申請後學務處安排返校改過銷過之優先順序:
- 已提出『改過銷過申請表』並經生教組編號待執行改過銷過者為優先。
- 高、國三畢業生優先,若有餘額再開放予其他年級之學生。
(須避開班級返校打掃時間)
申請勾選返校改過銷過時間,一經排定返校服務之時間,未能依約返校執行愛校者,
將重新排序並加罰三次(若因申請人數眾多,恐無法重新安排於寒假期間執行,
而影響銷過之期程,故請申請者三思)。
返校改過銷過規則:
改過銷過時間為1月28日(三)、2月3日(二) 、2月5日(四)、2月11日(三)、2月13日(五)
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止。
- 已排訂改過銷過者,當日請準時至樸學樓(學務處)前點名與分配工作,如遇突發不可預期之狀況致改過銷過當日不能到校者,需事前請假(2701-6473轉723),未報備者,除當日不予計算外,將另外加罰愛校3次。
- 請依規定全程穿著學校體育服裝,維持基本禮儀。銷過改過銷過如經查獲未確實履行指定工作者,取消銷過改過銷過資格;情節嚴重者並依寒假銷過改過銷過申請規定懲處。
- 警告一支:須執行1.5小時之改過銷過(比照平日30分鐘為1次,滿3次抵銷警告一支)。
- 警告二支:須執行2.5小時之改過銷過。
- 小過一支:須執行3小時之改過銷過。
除繳交本張寒假返校銷過改過銷過申請書,學生須備齊銷過申請表(確實填寫,並由原懲老師、導師及家長完成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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