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公告】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或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之規定及相關事項Q&A」
發佈日期 :
2026-03-20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3-20
一、所稱「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違反兩岸條例、許可辦法、作業規定及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二)赴陸返臺後未依限(按:依許可辦法、作業規定及作業要點規定,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三)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二、所稱「違規赴港澳」,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違反因公赴港澳作業要點與赴港澳注意事項之規定,赴港澳行前未完成通報作業(含至人事差勤系統登錄)。
(二)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通報所屬機關。
(三)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通報所屬機關。
三、「違規赴陸」建議懲處額度為記過1次至記1大過。「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額度為申誡1次至記過1次。
四、其他事項請參閱附件。
(一)違反兩岸條例、許可辦法、作業規定及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二)赴陸返臺後未依限(按:依許可辦法、作業規定及作業要點規定,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三)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二、所稱「違規赴港澳」,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違反因公赴港澳作業要點與赴港澳注意事項之規定,赴港澳行前未完成通報作業(含至人事差勤系統登錄)。
(二)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通報所屬機關。
(三)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通報所屬機關。
三、「違規赴陸」建議懲處額度為記過1次至記1大過。「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額度為申誡1次至記過1次。
四、其他事項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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