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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組公告:臺中市原委會114學年度第2學期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申請資訊

作者 : 特教組長 發佈日期 : 2026-04-16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4-16

說明: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學生獎學 金發放作業要點」辦理。
二、    有關旨揭要點發放作業摘略如下(餘請詳閱附件):
(一)    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 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二)    補助對象及發放標準:
1、    清寒學生獎學金:
(1)    成績標準:學業成績或健體藝文綜合領域平均在60 分上,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者,不得提出申請。
(2)    家境清寒標準:
甲、    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
乙、    父母其中一方因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丙、    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丁、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戊、    父母其中一方因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己、    家庭突逢變故者。
2、    優秀學生獎學金:
(1)    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學生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2)    國中組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3、    啟明、啟聰學校學生成績平均60分以上,不受不及格科 目限制,得提出申請。
三、    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受理申請期間:自1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
(二)    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 後(免備文)送本會複審(含紙本申請資料及電子檔),逾期不予受理。
(三)    國中或高中(職)畢業學生,如升高中(職)或大專院校之案件,請原畢業學校提供成績單證明,由現今就讀學校協助提出申請。


 符合資格且欲申請之學生請於5/11(一)放學前至特教組索取相關申請表件,逾期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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