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資格:志工服務年資與時數,需同時達3年、300小時以上者。
*服務年資係指榮譽卡申請服務年資,並非僅限在申請單位之服務年資。
*服務時數需自完成基礎、特殊訓練後,始得計算。
(2) 申請辦法:向本隊行政幹事提出申請。
(3) 使用期限: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重新申請;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4) 使用內容:請參閱「內政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榮譽卡專區注意事項:志願服務紀錄冊之服務時數登錄,需完成基礎與特殊訓練課程後始 得開始登錄,未完成以上兩項 ( 基礎 + 特殊訓練 )課程前之服務時數,不得登錄。申請相關獎勵亦按此原則進行申請。
※ 查詢個人服務資料,請由「內政部志願服務資訊網」之「會員登入」,再選「我的檔案」、「我的服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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